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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租赁
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房租没到期房东要收回该如何办
来源: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shzmfcjfls.com/ 时间:2023/1/21 20:36:56
公共租赁住房不属于个人,而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因此儿童上学时应咨询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接下来将由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 ,具体情况赶紧跟着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子女符合条件的,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监护人租赁住房所在地为唯一住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由住所所在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到义务教育学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应当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申报信息。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一次性更正的材料。
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在开发区、园区集中建设用人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租用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审核。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