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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上海奉贤法院】房屋一房二卖买家维权获赔14.4万胜 【成功案例】
来源: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shzmfcjfls.com/ 时间:2021/3/21 17:14:45
文/黄家勇律师
办案感悟:
收到本案判决书,笔者如释重负。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一房二卖案件,而且本案的难度远远高于其他房屋买卖纠纷,本案经历了另一买卖合同的一审、二审、执行程序。而当事人求助于笔者,笔者于2011年11月23日接受委托后,立即针对另一买卖合同的执行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为申请再审作准备。执行异议遭驳回后,立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无奈的是,现行司法实践,对案外人的再审申请处于一种“不情愿”、“不作为”的状态。面对这种情况,担心该房屋过户给另一买家,而使得委托人房、财两失,笔者通过多次精心设计的谈判,给卖家施压,帮委托人要回20万元现金。后经多方努力,卖家与另一买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不再交易,由卖家退款。在此种情况下,委托人取得房屋的障碍算是排除。尽管如此,仍旧险象环生,在此期间卖家竟然尝试将房屋抵押出去用于借款。于是,笔者一方面安排委托人去交易中心申请异议登记,以防卖家再次出售或抵押房屋,一方面迅速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立案过程中,笔者再一次对司法实践感到很无奈,法院立案庭认为已有生效判决对该房屋确定继续履行,本次诉请难以通过立案审查。笔者跟庭长多次交涉未果,不得已更改诉请解除合同。而此时,委托人因曲折的购房经历,丧失了购买该房的信心,表示不想再购买该房屋,解除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遂最终提起如下诉讼。
藉此诉讼实践,告诫广大购房者,谨防卖家一方二卖,购买前一定要到交易中心查清房屋权属、抵押和权利限制信息,询问交易中心是否有交易合同备案。签订购房合同时,尽量约定即使交房,以实际控制房屋,即使遭遇一房二卖,也就较大的争取履行合同的机会。而一旦发现卖家违约,侵犯自身权益,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最大化维护自身权益。
另,郑重提示卖方者,人无信不立,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易,不要为一些蝇头小利而违反合同,否则必将付出巨大代价。例如本案,卖家承担了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计14.4万元。而一房二卖甚至存在巨大的刑事追责风险,因刑事立案标准尺度的有一定弹性,倘若进入刑事程序,卖家将面临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定罪的风险,实在得不偿失。
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诉讼技巧,笔者将撰写专业文章进一步阐述。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故将当事人真实姓名以及房屋地址隐去。
关键词:上海房产律师在线咨询 房屋买卖纠纷一房二卖纠纷 买卖违约纠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某某地。
原告顾某某,女,汉族,1972年4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某某地。
原告吴某,男,汉族,1995年3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兴化市临城镇某某地。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家勇,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凌某某,男,汉族,1983年7月1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县某某地。
原告吴某某、顾某某、吴某诉被告凌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家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凌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顾某某、吴某诉称,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名下位于奉贤区吴塘路459弄xx号xxx室房屋以72万元出售给原告,被告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标的房屋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担保债权182000元),于2012年1月10日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2011年2月20日前向被告共计支付了40万元房款。但被告并未依约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查,被告在与原告签约前于2011年1月26日已将标的房屋抵押给张某,被告因他案涉诉导致标的房屋先后于2011年3月16日、2011年12月13日被贵院司法查封。现约定的过户时间已过,被告拒绝履行相关义务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
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拒绝履行其相关义务,导致原告无法依约取得房屋产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起诉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间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4.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其诉称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拟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相关事宜约定了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2、收条及银行业务凭证,拟证明原告合计已支付房款400000元的事实;
3、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拟证明诉争房屋的抵押登记和权利限制至今未注销。
被告凌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
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奉贤区吴塘路459弄xx号xxx室房屋以72万元转让给原告,原告于2011年1月29日支付首付款300000元;于2011年2月20日支付尾款100000元;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当日支付320000元。被告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若被告由于本人之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的,则原告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同时被告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2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双方应于2012年1月10日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定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300000元房款,2011年2月24日又支付了100000元房款。被告未按月注销抵押登记并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讼来院。
另查,本院受理的(2011)奉民三(民)初字第1100号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诉凌某某案件中,被告于2011年1月26日曾与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出售给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由于被告一直未交付诉争房屋,张某某、姜某某、张某某起诉来院,本院判决被告履行交房义务。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约全面履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先后支付了400000元房款。但是被告将诉争房屋一房二卖,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办妥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和产权过户手续,被告的行为明显存在严重过错和违约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悖,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1年1月29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被告凌某某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某某、顾某某、吴某购房款人民币400000元;
三、被告凌某某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某、顾某某、吴某违约金人民币144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62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子啊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屠朝辉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