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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赔偿吗?
来源:上海知名房产纠纷律师 网址:http://www.shzmfcjfls.com/ 时间:2022/7/5 15:30:48
城市更新带来最直接的巨变就是,通过空间改造和资源重组,再来拆迁可以让很多原住民得到不菲的补偿!那么,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赔偿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房子装修拆迁租客是否有赔偿
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安置补偿、停产企业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二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有权获得补偿】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中承租人怎样维权
(一)房屋承租人是否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需当事人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第27条规定被拆迁人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者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这就给被拆迁人单独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领取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的补偿款项提供了机会。为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往往在被拆迁人未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未与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房屋拆迁补偿与搬迁补偿、停业损失等在承租人未参与的情况下或者根据承租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承租人也往往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所蒙蔽。
(二)承租人未参与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为了简化拆迁法律关系、实现快速拆迁的目的,拆迁人即便在知道被拆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仅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而将承租人的补偿安置事宜推给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之间解决。而被拆迁人则在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或者搬迁补助以及停业损失之后认为承租人应得的补偿应自行向拆迁人主张而拒绝支付或者少支付给承租人。承租人要想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认清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便显得至关重要了。
案例:
张女士是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罗芳村人,家中房产不少,其中一栋6层自建房的某个单间于2016年出租给了金某,租金为1500元每月,租房期间双方一直相安无事,谁知道2018年张女士这栋房子所在区域被开发商相中,需要进行拆迁,金某就开始耍起了无赖。
拆迁必然会给予拆迁款,或进行赔偿相应的安置房,而租客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到房东给予的相应补偿以后搬出去,张女士就决定和金某解除合同,并且给予他一定损失,此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张女士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走的,谁都不应该有怨言。
当时整栋楼的人也确实都陆陆续续搬走了,只有金某始终不愿意搬,从通知下达以后的一年来,金某既不交租金、水电费,也不搬走,甚至把整栋楼的大门直接上锁,用垃圾堵住楼道,导致明明是张女士家的房子,张女士却没有办法上去。
金某为何这么抗拒搬走?金某认为这栋房子他是租客,那么拆迁了他也有份,张女士必须得分他一套70平米的安置房,张女士觉得这个要求十分离谱,于是拒绝了他,金某就开始破口大骂,说要砍张女士手脚、杀她全家,在楼道里写红色的大字威胁张女士。
张女士没有妥协,金某就开始说要钱,从几万元要到50万,一副泼皮无赖的样子,张女士没有办法,只好把金某告上法庭,要求金某尽快搬出去,法院二审下来皆是张女士胜诉,勒令金某立即搬出去,但金某依然不搬,仍然认为房子有他的份。
金某为何这么理直气壮,依据是什么?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
金某的理解是,自己租下张女士的房屋,就意味着自己和张女士的房子之间有租赁关系,如果自己不愿意搬走,不肯以金钱结束租赁关系,张女士就要分自己一套安置房,让自己继续承租,所以他才会要求张女士给他一套安置房继续住。
另外还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对于补偿的规定,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在金某眼里,存在直接损失的其实只有租客个人,这些补偿应该全部给他。
所以金某才会一会说要房子,一会又说要50万元的补偿,可是法院二次审判最终判决结果都是要求他立即搬出房子,金某又是“输”在了哪里?其实最主要是他忽略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施行的先后顺序。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先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说可以让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排除了房屋承租人的主体地位,不再能和拆迁人直接产生联系。
这一点体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里直接明确规定了补偿的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什么是“房屋所有权人”? 即对房子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人,房屋所有权人在这些权益的基础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即将部分如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分离出来,给他人享有的同时,获得利益,因此张女士是该栋房子的房屋所有权人,金某获得的只是用益物权。也就是说,金某只能主张补偿,而不能主张安置,且只能对张女士主张,不能对拆迁人主张,加上补偿并不针对普通的私人租赁房屋,只针对商铺和产房,因此金某能够获得的,只有多出的租金,或者张女士出于人道主义给予的一点补偿,而非安置房和50万元损失费。
所以可以很明确地说,租客是不能获得房东拆迁款的,最终张女士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直接进行了腾房,这个教训对于金某来说应该十分惨重,希望今后他能够意识到,租的房子产生的利益只与房主有关,按闹分配的时代从未存在,小范围发生的情况也早就消亡。
从上面内容可以知道。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如安置补偿、停产企业损失等。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